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:“保卫祖国、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。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
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。”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第3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职责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,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。兵役法还对公民如何履行兵役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。
我国公民的国防义务:履行兵役的义务、支持人民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义务;支持民兵、预备役建设的义务;支前参战的义务;拥军优属的义务;军民联防的义务;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;保护国防工程和设施的义务;发展生产、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义务,等等。
我国公民服兵役形式: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,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。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为服现役。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外所服的兵役,它是国家储备兵员的形式。编入民兵组织、预备役部队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为服预备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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